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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关注这10个典型案例(六)

来源:董事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值此“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十件案例中,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各方主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证券纠纷协同化解机制、示范调解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解纷衔接机制等多种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此次案例发布,旨在传递解纷智慧,凝聚解纷合力,做深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案例5:“跨域协同+示范调解”化解科创板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注册于浙江省。2022年4月,某科技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其年报内容与年初发布的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后某科技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并因此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因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3名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涉案总金额达49万余元。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通过“三步走”方式成功化解。第一步,跨域协同,引导先行调解。上海金融法院与某科技公司属地证监局主动联系,排摸案件可能涉及的投资者数量、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积极释明引导增强调解意愿。最终该上市公司向法院递交概括性同意先行调解承诺书,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按照既定标准先行调解。第二步,全面考量,拟定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该案违法事实和处罚细节,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综合评估形成纠纷化解方案。第三步,示范引领,开展联合调解。首案确立和解标准后,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浙江证券业协会开展联合调解,由调解员向投资者解释损失计算标准,引导投资者参照首案损失计算标准与上市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最终上市公司以损失核定金额为基础,与23名投资者全部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